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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模式/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39:42  浏览:95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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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模式

唐青林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规定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即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复印、取走等秘密方式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利诱,即以金钱、美色、高级工作岗位或者其他好处引诱知悉商业秘密的人泄露商业秘密。在实践中,必须正确区分这种“利诱”与正当的人才流动。
  胁迫,即以生命、健康、名誉等威胁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迫使其披露商业秘密或交出有关商业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载体。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五)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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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依法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一)国有金融机构;
(二)国有独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下列部门或者单位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事业单位;
(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
审计业务较少的部门、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以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由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决定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任免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事前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部门行政首长或者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加强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对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予以保证,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
(四)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活动;
(五)建设项目预(概)算、决算;
(六)资产运行状况及质量;
(七)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项目以及投入资产的经营状况、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行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行业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经审计机关测评后,可以作为外部审计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成果以及重大审计事项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主要权限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以及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资料;
(二)检查资金和财产,审核会计资料和决算,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三)对内部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四)对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采取制止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阻碍内部审计工作的行为,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可以采取制止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根据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拟定审计项目计划,经本部门行政首长或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
(三)组织实施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机构或者单位提出改进的建议;
(四)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的意见,报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审批;
(五)向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送达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意见书;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对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属部门或者单位提出,该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机构或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报请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打击、报复依法行使职权的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5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盐城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盐城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盐政发[2003]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开发区管委会, 市各委、办、局,市各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盐城市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迂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速公路征用土地、拆迁和取土坑用地复垦补助资金(以下统称征地拆迁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征地拆迁补助资金的规范、安全使用,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苏政发[2000]77号文件规定, 在总结和借鉴市内外高速公路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观场协调的组织工作,按
市政府盐政发[2002]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补助资金管理
第三条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助资金由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统一下拨, 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和取土进度分期拨付。市及工程沿线各县(市、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为征地拆迁补助资金的管理机关,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第四条 征地拆迁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五条 征地拆迁补助资金的申领、支付,必须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完备有关手续, 由专人负责审批。
第三章 补助资金使用
第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助资金包括征用土地补助费、拆迁补助费和取土坑用地复垦补助资金。征用土地补助费包括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土地补偿费等四部分; 拆迁补助费包括因工程需要按规定拆除的集体、个人房屋和附属设施、杆线及其他构筑物等补助费用。
第七条 征用土地补助费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规定的用地数量, 按照省政府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金额, 同时结合工程建设用地的时序进度,由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分批拨付给县(市、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县(市、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按照相同的程序分批拨付给沿线乡(镇)其中直接补助给群众的费用,市、县(市、区)两级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必须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条 征用土地补助费的各项具体费用标准为: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产值计算, 市对县按平均每亩1000元补助标准包干。在补助时, 对被征用土地应按其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等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测算, 根据种植(养殖)收益情况,确定具体补助数额,但每亩补助最低不得少于500元。
(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为每亩2000元。如无调田情况,全部发放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三)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 由乡(镇)政府管理,县(市、 区)人民政府监督使用。原则上每亩补助1000元。对水系破坏严重的地区, 须征得被征用土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经批准后, 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四)土地补偿费。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从机动田中调整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继续给农民承包经营的, 应将剔除上述三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按70%的比例发放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可调田的地区, 应根据被调土地面积, 将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按比例测算发放给被调土地的农民。如所调土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土地丰卜偿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 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第九条 征用土地补助工作实行“二公开一协议”制度。根据征用土地的红线图和勘界丈量, 由国土资源部门代表县级人民政府,将用地范围、面积、补助标准、办理补助的期限等内容, 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予以公告。村组拟订补助费分配方案,经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同意后, 报乡 (镇)政府审批。
实际补助时, 村组应根据工程用地的红线, 在用地前逐户丈量被征用土地,同时经承-包人签字确认后, 将征用土地的面积、种植情况、补助标准予以公示, 有关各方无异议后, 由村组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签订补助协议, 明确观金补助金额和调田补助办法,在下发让地通知的同时, 发放应给农民的补助费用。
第十条 征用土地补助费中应当直接补助给农民的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由各县(市、区)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规定标准和本县(市、区)境内高速公路沿线乡(镇)的征用土地数量,一次性拨付到指定的乡(镇)金融机构,同时将所拨资金总数及构成情况报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备案, 作为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定期内部跟踪审计的依据。乡(镇)金融机构根据村组与群众签定的补助协议,经乡(镇)政府确认并盖章后, 直接将补助费用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农民。
第十一条 由县(市、 区)监督乡(镇)政府统筹调度使用的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 必须专项用于高速公路沿线水系、道路、桥梁等设施的恢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取土坑复垦补助资金的分配标准。 由于我市高速公路取土坑深度全部超过2米, 无法复垦为耕地, 大部分可调整产业结构, 作为其他农用地使用。取土坑用地对农民的补助标准应参照征地补助标准分配。如取土坑深度超过3米的将办理征地手续, 增加的补助费用按征地标准进行分配。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建设拆迁补助工作, 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公路水运等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行,产权属个人的拆迁补助费用直接补助给个人, 产权属集体的拆迁补助费用归集体所有。
第十四条 在拆迁观场的丈量核实工作中, 市、县(市、区)两级高指和乡(镇)、村(组)两级负责人以及产权人或产权单位五方代表都要到场, 同时对拆迁项目和数量予以签认,经过评估后公示拆迁的项目、数量、补助等三方面标准, 无异议后签定拆迁协议, 资金管理单位按照拆迁进度分批支付拆迁补助资金。实体拆迁结束后, 有关单位必须做好现场的清障工作, 在清除完现场遗留杂物且通过专项验收后结清所有拆迁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拆迁物产权属集体的, 其拆迁补助费用由权属单位合理使用, 权属单位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干部群众公开资金使用方案和财务收支情况, 以接受本单位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资金使用监督
第十六条 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年度审计、定期审计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市政府组织对征地拆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市、县(市、 区)两级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应成立专门机构, 定期对征地拆迁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各级监察、国土、审计、财政部门应适时组织对征地拆迁补助资金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审计与检查, 积极为征地拆迁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八条 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征地拆迁补助资金违规使用行为,有关方面不仅要督促相关单位按照上述条款规定的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并采取组织和纪律措施,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责任人的管理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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