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职工,只有职工才是工会组织活力的源泉/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58:53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职工,只有职工才是工会组织活力的源泉——漫谈工会组建工作

张喜亮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中国的工会也迎来了许多新的挑战。提高工会的组织率、确保工会经费的收缴,这是各级总工会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与税务部门合作,一些地方总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这种做法可谓一举多得。一方面可以确保工会经费如期足额上解;另一方面加收工会组建筹备金,亦可促使那些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件尽快成立工会。有的地方总工会为了使这项工作积极作用发挥得更好,还实行了成立工会给予经费反拨的鼓励措施。这项措施的正面效果应当说是显而易见的。
  毋庸置疑,这种由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组建筹备金的做法,是一种适应特殊时代背景而具有中国特色的大胆尝试。新生事物总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包括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单位,他们或是迫于某种压力,或是为了某种利益而草率地组建工会。所谓迫于某种压力,就是指一些用人单位对缴纳成立工会的“筹备金”的压力。一些用人单位本没有工会或者对成立工会有某种抵触情绪而不愿意成立工会,迫于税务部门代收“筹备金”而不得不考虑工会组建的问题。所谓出于某种利益,就是指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获得上级工会反拨的部分经费,而草率成立虚假工会。
  值得注意的是,在看到工会经费由税务部门代收并且增加工会组建筹备金和上级总工会反拨经费鼓励措施取得的显著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这些措施存在的漏洞被一些用人单位恶意利用的问题。
  从上级工会而言,对于各用人单位成立工会组织都必须严格进行审查,帮助用人单位的职工建立健全工会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任何用人单位,职工组建工会都必须报地方总工会批准,未经报批的均是非法组织。由此,各级总工会都必须认真负起责任来,对本地方用人单位职工所成立的工会组织进行认真审核,对于不符合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应当予以指导和帮助。审核内容的关键是会员,即究竟是否有职工自愿申请。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所以职工的申请是关键。不仅要审核申请加入工会的职工的人数,更要审核其申请书,从中看到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对工会认识程度。同时还有注意审核其是否制定了工会工作的规章制度,审核这些规章制度是否符合工会法和工会章程以及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这些年工会的组建率确实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也确实存在建会质量不高的问题。追求数量、忽略质量,所谓“先搭台后唱戏”的观点,是新建工会组织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之一。一些工会干部把建会的重心不是放在职工身上而是一味地对用人单位即“老板”进行所谓“公关”。诚然,“老板”同意,工会组建就顺利,但是,工会的根本不是在于“老板”的恩准,而是在于职工的自愿。
  从用人单位而言,必须充分认识到工会本质,建立确有其用的工会组织才能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建立工会,这不是用人单位管理方的事情,而是职工自己的权利。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工会章程都明确规定,职工有权组织和参加工会;用人单位则必须保障职工行使这项权利。迫于组建工会筹备金的压力或是为了套取上级工会反拨经费而草率成立的工会组织,往往会适得其反即一旦会员不承认这个所谓的工会或者是上级工会发现这个所谓的工会组织并非真正的工会,那么就可能出现较大的麻烦。如果用人单位对由税务部门代收组建工会筹备金的做法有异议,应当通过法律等正式渠道提出自己的诉求。如果仅仅是为了套取上级工会反拨的经费,那么,必须将这些经费用于职工的活动,否则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直至被追究法律责任。问题的关键是,这样虚假的工会对用人单位而言,不但没有任何积极意义,还可能有相反的作用。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真正的工会在用人单位中有着化解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从而降低劳动力成本的作用。成立虚假的工会,不但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还会引发劳资纠纷,影响工作效率,增加劳动力管理的成本。
  既然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那么,就应当发挥职工的作用。各地方总工会应当与新建工会的职工和会员建立起紧密的联系,通过职工和会员的评价来考核该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用人单位是否严格地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保证了员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是否为工会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工会经费是否被全部用于服务职工了等等,上级工会接受职工和会员的举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果断地采取措施予以处理,确保职工和会员的充分行使其组建工会的权利,确保工会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亡羊补牢并非不明智,发展总是在不断修正错误的过程中实现的。问题的关键是,各级总工会的领导干部,究竟是否有勇气面对这些在探索中发现的问题,而又有魄力去解决这些问题。无论是各级总工会还是用人单位,都必须充分认识到保证职工组建工会的权利是其法定的义务,深刻地认识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和社会生活中真正的意义。那种虚假的工会不能切实地发挥其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作用,反而会损害中国工会在职工中乃至于在国际上的形象。职工是工会的主体,“工会组织职工建、工会工作职工干”。职工,只有职工才是工会组织活力的源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推广应用新型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规定

国家计委 等


关于推广应用新型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规定

(一九九一年八月十五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建设部、轻工业部、商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解决房屋卫生洁具的漏水问题,节约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房屋内的坐便器、蹲便器、便器水箱及配件的生产、经销、建筑安装和使用。
第三条 淘汰卫生洁具的上导向直落式排水结构的高水箱配件、低水箱配件。推广使用性能符合GB6952-6953、GB5346和GB8219标准要求的各种节水型卫生洁具和水箱配件。
第四条 企业应生产本规定第三条所推广的产品,严禁生产淘汰产品。
企业必须加强产品的质量管理,完善检测手段,严格按国家标准生产和配套,对售出的产品必须实行“三包”。
第五条 商业部门和有关经营单位不得收购和销售被淘汰的上导向直落式水箱配件。
第六条 建筑设计部门在新建、改建房屋的设计中,必须选用经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卫生洁具和配件。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前款规定的卫生洁具和配件,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第七条 房管部门或房屋的产权单位要制定改造规划,对在用的上导向直落式排水结构的水箱配件,有计划地结合房屋维修改造,逐步使用新型水箱配件更新或利用“克漏阀”等方法进行局部改造,根治漏水。
第八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按有关法规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不定期地组织抽查。对抽查不合格者,由技术监督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整顿,整顿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生产和配套的资格,直至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为保证质量,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早组织实施水箱配件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或第五条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企业的主管机关应给予企业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单位,当地节水管理部门要责令其纠正。对已经造成的损失,应由违反规定的单位负责赔偿。对新竣工的房屋,须经该地区的节水管理部门或供水部门按本规定第六条验收合格后,供水部门才能供水。
第十一条 对在用的淘汰上导向直落式排水结构的水箱配件,未按本规定第七条制定改造规划、不进行改造的单位,节水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产权单位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委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绍兴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行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行规定

市政府令〔2010〕99号


  《绍兴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绍兴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机构及相关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所需人员及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发改、教育、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卫生、人口计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有关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流动人口应当遵纪守法,依法履行义务。
  
第二章 居住登记及领证
  
  第七条 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以下简称《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两类,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
  第八条 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在对流动人口办理住宿登记、招工、房屋租赁等相关手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登记情况报送公安机关或社区居(村)委会。
  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十五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临时居住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拟居住三十日以下的;
  (三)在宾馆、酒店等处住宿、医院住院、学校住宿或培训以及接受民政部门救助的人员。
  第十条 流动人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持有《临时居住证》,在绍兴市区、县(市)连续居住满三年(持有暂住证时间可计入在内);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固定住所;
  (四)有稳定工作;
  (五)无刑事犯罪或劳动教养记录;
  (六)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七)居住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流动人口属于居住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的,可不受第(一)、(二)、(三)、(四)、(七)款规定限制。
  第十一条 办理《临时居住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
  (二)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
  (三)《浙江省居住人员登记表》。
  第十二条 办理《临时居住证》,由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持相关资料,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接到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发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须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 办理《居住证》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二)《临时居住证》;
  (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能证明固定住所和稳定工作的相关材料;
  (五)居住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条 办理《居住证》,由本人持相关资料,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对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临时居住证》和《居住证》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临时居住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或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临时居住证》、《居住证》损毁或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补领新证,补领新证所需材料与新办证相同。
  
第三章 居住证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 绍兴市区持有《临时居住证》的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服务;免费享受政府部门组织的就业技能、劳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维权意识等方面基本常识的培训。
  (二)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养老保险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根据有关规定和本人意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或随同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非自愿性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可一次性支付。
  (三)享有与本地居民相同的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科普宣传资料、咨询指导和有关计划生育药具;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在绍兴市区居住一年以上的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的免费新生儿疾病及听力筛查,产前筛查费用可部分减免,持合法生育证件的流动人口困难家庭孕产妇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可享受住院分娩补助;对患有结核病、艾滋病等重点传染病的流动人口,可根据政策减免相关检查和治疗费用;其子女可享受居住地卫生院计划免疫基础疫苗免费接种。
  (四)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在指定学校就读的,在收费、接受教育管理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符合相关报考条件的,可申请报考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高中段学校。
  (五)自愿参加或接续工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享受各项“关爱活动”。
  (六)符合相关条件可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开展的优秀人才、优秀“外来务工者”、劳模先进等评选,获得荣誉称号的,享受相关待遇。
  (七)与本地居民享受电大、夜大等同等教育资源及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科学、文化、体育、娱乐设施。
  (八)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租住当地建设的流动人口集中居住住房。
  (九)经驾考合格,可按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十)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条 绍兴市区《居住证》持有人除可享受前条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二)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法律援助待遇;
  (三)其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子女可按规定参加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并按规定享受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待遇;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租住有关低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住房;
  (五)持《居住证》连续十年以上,所在家庭符合居住地低保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临时生活援(救)助;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纳入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
  (六)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享受的待遇。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临时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及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
  第二十条 原依照《绍兴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照本规定换领《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